原标题: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
无须登记 备案即入
今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须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11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如前文所述,进一步降低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门槛。
上述事项的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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