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探讨女性面临的职场困境时,绕不开职场性骚扰。在我承办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曾遇见三宗因性骚扰被迫离职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件。
摄影 杨鹤。
第一宗来自同事的言语骚扰,第二宗来自上司的肢体骚扰。这两宗案件申请人以公司不作为、未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规定、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两宗案件均未开庭,申请人又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宗不同于前面两宗案件,起初申请人并未提出相关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开庭时,当庭要求增加仲裁请求。
那天开庭,申请人代理人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即公司老板先到仲裁庭,直到开庭最后一分钟,申请人才埋着头步入仲裁庭。
我坐在仲裁席上,申请人的坐立不安一览无余。20出头的小姑娘,眉头微蹙,眼神涣散,嘴唇轻抿,频繁的调整坐姿,身旁女律师不时轻拍她后背。
正式开庭后,我询问申请人:“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有没有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猛地抬头,应道:“有,我还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只见申请人扬着手里的几张纸,瞪着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愤怒道:“我是被迫离职的,这些都是他骚扰我的证据。”
坐在被申请人席上的老板,50来岁,油头粉面,一双眼睛色眯眯地盯着申请人,轻佻地说:“没有的事,我可一直把你当妹妹一样爱护......”
“被申请人,这里没有妹妹,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我沉下脸打断了他,继而严肃问道,“你是否同意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
之所以会询问被申请人意见,是因为申请人当庭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往往已过举证期,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诉累,在被申请人同意且经仲裁庭准许的情形下,也会一并进行审理和仲裁。因为需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等权利,所以此时被申请人的同意至关重要。
“我先看看证据再说。”被申请人冲申请人不怀好意地笑道。
女律师拿过申请人手中证据,一份交给我,一份扔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老板以关爱和照顾为名,不时发送逾越领导与下属界限的异性交往信息。透过小姑娘回复,可以看出她的心路历程。起初她礼貌回应,渐渐地变成简短的微笑表情包,后来干脆不回复,直至离职前严厉呵斥。
不出所料,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于是,只能按申请人申请书上主张的两项仲裁请求进行审理,离职当月工资35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7500元。
在证据面前,被申请人不得不认可没发工资、没签劳动合同。案情虽简单,但庭审时长并不短。整场庭审成了被申请人喊冤叫屈的直播现场,什么有眼无珠什么不识好歹什么忘恩负义什么恩将仇报什么倒打一耙,我只能跟着被申请人又复习一遍成语。
按照庭审流程,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申请人自知理亏,同意调解。申请人有所考虑,同意的有些勉强。
调解时,我选择背对背调解法。分头做工作,了解他们真实意思。
我把申请人叫出仲裁庭,申请人要求带上她的律师。
走廊上,我责问律师:“为什么不在举证期内增加仲裁请求?当事人不清楚程序,你也不清楚?”
申请人慌忙解释道:“不怪律师,是我犹豫不决。”
我试探着问:“后来怎么下决心了?”
“我都有勇气面对他了,也就不怕给你们看那些证据了。”
我极恳切地说:“不用害怕,你没有错,错的是骚扰你的人。”
申请人的泪水在眼里打转。在她叙述那段不堪回首的过往中,我仿佛目睹到她的惊恐与抗争。有“人言可畏”的担忧,有“打击报复”的委屈,有“骚扰升级”的恐惧,有“坚决说不”的勇敢。
“仲裁员,我鼓起勇气来面对他,揭露他,现在要是调解了,之前积攒的所有勇气不都白费了吗?”申请人一脸凝重地望着我。
“不存在浪费。你拒绝他骚扰,是勇气;你来开庭面对他,是勇气;你能主动从一段不愉快的记忆里解脱出来,更是勇气。”我疼惜道,“对个体而言,我不希望你那么辛苦。”
案件最终以被申请人当场支付申请人12000元调解,可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那些我没告诉她的,关于性骚扰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性骚扰事实认定难、证据收集难、证明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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