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人王师傅最近有些烦。
他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我院立案受理后,无论有空没空,总是一脸愁容地来院里转转。有时候受理室工作人员接待,有时候我这承办人负责接待,有时候他只是转转。
也难怪他心烦意燥。工作十三年,公司一直没给他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将耳顺之年的他,马上面临退休,退休后能否领取养老金,领取多少养老金,直接影响他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王师傅提起的两项仲裁请求事项,均与社会保险有关。一是请求裁决确认与公司自2010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请求裁决公司为其缴纳自2010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第一项仲裁请求基本为确认劳动关系。追本溯源,劳动者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公司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有义务在三十日内为员工向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可现实中,往往不尽如人意。
公司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不外乎节省用工成本。大家常说的“要公司缴五险”,缴纳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公司单独缴纳。所以,公司看见了眼前的经济利益。
王师傅急切地想得到一个肯定又满意的答案,可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别说他常来院里转,哪怕他天天睡在仲裁院,谁也给不了他想要的结果。
我只能肯定地告诉王师傅,他的第二项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他缴纳自2010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不属于我们仲裁委处理的范围。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我们需要经过庭审结合证据审查。
每次接待王师傅,多数时间我听他说。当他说累了,转问我:“仲裁员,你说呢?”
摄影 杨鹤
我化身普法宣传员:“社会保险是张安全网,为了保障大家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比如缴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所以,我们一开始就要重视自己的社保,不能等到需要才想起……”
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中,有一份证据让王师傅耿耿于怀,王师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亲笔书写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显示: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
开庭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面认可王师傅的劳动关系以及王师傅提交的工资流水、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证据,一面盛气凌人痛斥王师傅不讲良心、出尔反尔。
王师傅自感惭愧,呢喃道:“老板,我想交社保。”
庭审结束,我留住王师傅和公司法定代表人。
“你们要明白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是无效的。”我望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醒道,“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员工也是一样,这项义务不能由公司和员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也不能以社保补贴协议替代社保。其实,缴纳社保对公司也是保障,比如工伤保险方面,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待遇,大大降低了公司的工伤支出风险。”
坐在被申请人席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副愁眉不展的样子,不时地长吁短叹。
走出仲裁庭,王师傅的烦心事暂时消散了。然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添上了新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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