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在海南停靠或出发最高奖励2200万元
为加大对海南邮轮旅游市场的培育力度,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制定了《海南省关于邮轮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奖励对象为境内外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旅行社和船舶代理公司。奖励方式以邮轮旅游执行航次、运营天数、接待入境人次为标准,实行阶梯奖励,主要分为第一梯次、第二梯次、第三梯次。
在奖励标准方面,对邮轮公司(或包船方)奖励总额不超过2200万元,实施的奖励标准分为航次奖励、天数奖励。航次奖励以海南港口为访问港的,每个航次奖励20万元;以海南港口为母港的,第一梯次每航次奖励5万元,第二梯次每航次奖励10万元,第三梯次每航次奖励15万元。天数奖励仅适用于母港邮轮,不适用于访问港邮轮,第一梯次每天奖励3万元;第二梯次每天奖励5万元;第三梯次每天奖励8万元。
母港邮轮旅游执行中长航线行程的(单个航次行程在7天6晚以上),除适用前款天数奖励规定外,每个航次按照实际运营天数(不含半天),给予每天增加10万元的奖励;执行长航线行程的(单个航次在10天9晚以上),除适用前款天数奖励规定外,每个航次按照实际运营天数(不含半天),给予每天增加20万元的奖励。
对旅行社按接待入境游客人次实施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700万元,奖励标准为第一梯次每人次奖励100元;第二梯次每人次奖励120元;第三梯次每人次奖励150元。
对船舶代理公司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实施的奖励标准为,代理母港邮轮旅游航线的公司,每个航次奖励2万元;代理访问港邮轮旅游航线的公司,每个航次奖励1万元。
计划停靠我省邮轮港口的邮轮旅游国际航线产品,需通过海易兑平台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履行备案手续。奖励资金将按季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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