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印发
降低相关航空和船运企业出境修理成本
7月22日,我省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降低相关航空、船运企业的出境修理成本,让企业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
《办法》进一步明确享惠主体要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航空企业具备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且主营运基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自有或光船租赁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船运企业,具备有效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已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办法》进一步细化资格认定与告知程序,拟申请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应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享惠企业名单。
《办法》还明确了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运营自用相关要求。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是指享惠企业载入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规范中的航空器及其使用的零部件,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经营,可湿租(不得干租)给其他单位;以退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运营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运营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船籍港登记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经营,可航次租赁、定期租赁(不得光船租赁)给其他单位;以退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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