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杨鹤
苏姐站在我面前,手里攥着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懊恼道:“仲裁员,当初应该听你的,调解好了。”
这是距上次她斩钉截铁地说“绝不调解”,过去了825天。
我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前端窗口,加之与法院分属不同系统,往往很难听见当事人走完仲裁、诉讼程序后的声音,也不易计算案件从仲裁立案到诉讼终结的时间跨度。这回,之所以能听见苏姐的声音、精准计算825天,是因为苏姐还有一案正在中止审理,需要以她手上那份生效判决书为依据。
在没办理苏姐案子之前,每次逛超市我都有个疑问,比如货柜上不同品牌牙膏,明明都是超市的牙膏,为什么导购员会不厌其烦地只推荐某个品牌牙膏?办了苏姐的案子后,我才了解其中原委。
苏姐今年45岁,在一家大型超市卖大米。按常理,在超市上班,应该是超市员工。事实上,并非如此。就像公司有正式员工、派遣员工、外包员工一样,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背后,兴许派驻着不同商家,而极力推荐某商品的导购员,有可能是商家聘请驻点的员工。
相较于超市员工或商家员工,苏姐身份更为特殊。她在超市总共工作50天,前45天是第三方营销团队聘请的兼职工作人员,第46天营销团队解散,超市人力资源部长看重苏姐销售能力,招聘她为超市员工。工作第五天,因与主管发生口角,苏姐当即以超市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工资为由离职,要求超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赔礼道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工资。超市两次交涉,无果。
其实,单单赔礼道歉这项,双方就很难达成和解,何况双方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还存在争议。
苏姐来我院领取立案通知书那天,超市人力资源部长也闻声赶来。我组织她们调解,超市愿意支付5天工资和象征性人文关怀金;苏姐很不满意,她坚守“合理要求,寸金不让”。
先搁置“金”的事,为了让苏姐明白登报赔礼道歉属于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畴,我几乎使出浑身解数。
“绝不调解,除非按申请书来。”苏姐丢下这话,就扬长而去,留下我和人力资源部长面面相觑。
随后庭审阶段,苏姐依然不调解。我也没藏着掖着,明确告诉她裁决结果和救济渠道:“除了五天的工资,其他都支持不了。所以,你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期满你们都不起诉,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起诉到法院后呢?”苏姐问。
我答道:“如果仍不能调解,一审、二审,漫长的等待。”
没多久,基层法院收到了苏姐的起诉状,我等来了苏姐的第二个案子,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基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该案的审理需要以前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前案尚未审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我作出中止案件审理的决定书,并送达给苏姐和超市。
此后,我也开始了漫长的等待。每隔一段时间,我便电话联系超市代理人,询问判决结果。从一审立案、开庭、判决,到上诉中院、二审判决,几乎没落下他们参与的各个诉讼流程。
不知是我的“长期骚扰”打动了超市代理人,还是两审判决结果均维持了仲裁裁决?超市代理人收到二审判决书后立即联系我,在我的要求下,通过邮箱发给我电子版判决书。还告知我,如果苏姐愿意调解,超市调解方案不变。
案件中止了两年多,内心的焦灼促使我第一时间通知苏姐,争取最后的调解。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拍拍桌上的案卷,笑道。
苏姐一改方才的懊丧,露出一脸的惊喜。
兜兜转转825天,看似回到最初的结果,但又实实在在发生了什么。
其间,苏姐问了我一个问题:“为什么判决要等这么久?调解可以这么快?”
我的法律知识,不足以使我从法理上深入浅出地向她阐释,法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的天然张力。
我给她打了个比喻。
好比锅里的米,判决像自己种田产米,整地犁田、买种育苗、插秧灌水、施肥除草、杀虫割稻、翻晒打米,每个环节都不能省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种子能生长为稻谷、打出大米。它最大的优点,自己种的米,吃得安心。它的缺点,耗时久、成本高、播什么种产什么米,甚至因天气恶劣、面临颗粒无收的后果。调解就不一样,它更像超市买米,完全省掉种子成为米的过程,既不用担心颗粒无收,还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东北大米,也可以选择泰国香米,或者海南粳米;大米价格看似比种子成本高,那是没算上时间、劳力、情绪、农药成本;买米最大风险,在于米的质量。但我想告诉你:我们仲裁员,就是大米质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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