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鹤 摄
当听到她从事的工种,我打心眼里佩服。特别对于恐高的人来说,光坐一下她工位就头晕目眩了。
被申请人代理人,一位年长的男律师,听后更是双眼瞪得溜圆,不可置信地看着娇小瘦弱的她,再三确认道:“女同志还有开塔吊的?女同志能开塔吊吗?”
她眼睛斜着白了男律师一眼,往耳后捋了捋头发,没好气地反问道:“女同志有啥不做的?”
塔吊,全称“塔式起重机”,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种起重设备。这名字听起来或许有些陌生,但站在城市街头,放眼望去,随处可见高耸林立的钢铁长臂,它们如同一支支“巨型画笔”,勾勒着城市天际线。
作为建筑工地上最高的作业点,塔吊并不是全自动设备,它们左左右右、上上下下将数吨重的钢管、模板、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精准地吊运至工地各个角落,离不开塔吊司机过硬的技能本领。然而,这过硬的技术背后需要强健的体魄和强大的抗压能力作支撑。
塔吊司机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他们的工位不同于普通工位,通勤不同于寻常通勤。一个不到2平方米的铁皮驾驶室位于塔吊最上方,往往离地面几十米,甚至上百米高,塔吊司机徒手爬上爬下,一来一回,每天重复三次,每趟都是“玩命通勤”。驾驶室内空间有限,只有一个座位和若干操作杆、按钮,个子高的腿伸不直,胖一点的转身困难。尤其包裹驾驶室的那层铁皮,夏天不隔热,冬天不保温,风大时,还不停地摇摆。如此艰苦的环境,塔吊司机每天工作将近10小时,赶工期间甚至会通宵,工作、休息、吃饭、如厕都在里面完成,如果女性遇到生理期,更是无法想象。
因此,被申请人代理人在他的认知范围内,提出了合理怀疑。但这位“有啥不做”的95后女司机,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实了她不仅是一名被国家认可的塔吊女司机,还是一名有着7年驾龄的塔吊女司机。
女司机之所以提起劳动仲裁,是因为她受伤了。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场逃逸。住院期间,侵权人找不到,工地上的公司又不管。为了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她只好以工地上标识的总包公司为被申请人,主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总包公司将案涉项目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专业公司,专业公司又将塔吊司机和信号工组织、安排工作以班组的形式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在塔吊班组长的招聘下,女司机进入工地。也就应了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她不是我们员工,我们没有聘请她”。
休庭后,我留下勇敢的女司机,当面向她阐释不利于她的裁决结果。
“因为建筑施工行业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所以用工比较特殊。同一个施工项目可能存在多种用工方式,有的是劳务关系,有的是承揽关系,还有的涉及违法分包、转包。当然,不排除也有劳动关系。无论什么行业,但凡确认劳动关系,我们仲裁员会从用工合意、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审慎评判。你直接受雇于你们班组长,工资按日结算,又不受总包公司日常考勤管理,而且提交的证据过于单薄,不足以证明与总包公司存在隶属和依附关系。”
她抿着嘴,紧锁眉头,思考了几秒,问道:“难道国家没有其他规定,保护我们这些受伤的建筑工人吗?”
我翻开我院汇编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规政策汇编》,找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划线后递给她。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她念完后,眉眼顿时舒展开来。
为了避免成为她的代理人,我趁机将话题转移到她的工作上。她的坦诚,让我有幸窥见一个塔吊女司机的苦与乐。
我问她:“为什么选择开塔吊?”
“其实没什么选择,高考没考上大学,父母在工地上干活,就来了工地。”她淡淡地说,“干过小工、砖工、钢筋工,这些工种地位低,工地上女性地位也低,什么人都能骂你几句,调侃你几句。开塔吊虽然危险,但好歹是技术工,又在天上,清静,没人管。”
她回忆起第一次上塔吊,徒手攀爬50米高的阶梯,双腿发抖发软,中间停留了五次,最终花了近一个小时才进入驾驶室,爬到顶上时全身湿透了。
“高空的风景真的不错,不过大部分时候过滤掉了,只要坐进驾驶舱,眼里、脑子里有的就是俩字,安全。精神要高度集中,一点也不能马虎。”
“城市上空的日出日落应该特别美吧?”
“不喜欢看日出日落,晒怕了,看到太阳只想躲。我喜欢看万家灯火,有时会想,每个窗户里面的人过着怎样的生活。别看我们建了这么多高楼,但高楼和我们无关。不过,我相信,以后总有一个窗口属于我。”她双眸中闪烁着坚定的光芒。
时值九月下旬,海口的天气还是忽雨忽晴,国兴大道又有几栋新楼沐浴着雨水和阳光往云端里窜,那些直插云霄的高大塔吊,正在把这座海岛城市托举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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