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鹤 摄
案件受理后,于我而言,最愁联系不上当事人。不仅无法调解,还会延长案件的处理时间。作为可能承担法律义务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早已见怪不怪,但申请人联系不上还是少见,小马就是这样的申请人。
为了庭前成功调解,我曾三番五次联系小马,打电话永远处在关机状态,发信息也杳无音信。
开庭见面,我第一时间叮嘱他,“案件没审结前不要失去联系。”当然,也没忘责问他,“怎么做到自己的事可以不管不顾?不回电话,好歹回条信息。”
他一愣,掏出三个手机逐一查看:“嗐,干我们这行,都是白天睡觉,平时骚扰电话太多,开机看到陌生电话基本不回。你看,短信,被拦截了。”
小马是个电商主播,与一家饮料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电商直播签约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小马负责为饮料公司直播卖饮料,饮料公司为小马独家的、排他的直播活动合作公司;小马的收益为保底工资10000元/月,绩效工资为底薪8000元/月+5%业绩提成+25%利润分红,绩效工资高于保底工资按绩效工资算,低于保底工资按保底工资算;小马在合作期间内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不低于时长210个小时;直播地点在饮料公司租赁的别墅内;直播需要的设备由饮料公司提供。
小马直播卖货三个月后,饮料公司以小马带货能力不行,口头解除合作合同。小马工作期间,饮料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管理层每月通过微信向他支付收益。
说好两年合作期,差一天都不算两年。面对饮料公司“始乱终弃”的行为,小马很受伤。于是,他来我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饮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这是一起涉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小马与饮料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饮料公司是否应承担基于劳动关系存在而主张的赔偿金。然而,如何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
起初,饮料公司代理人王总监不愿意调解,他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合作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我把王总监带到办公室,翻开法条,阐释道:“第一,双方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第二,公司提供直播带货设备和场地,小马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第三,按照双方约定,公司有权对小马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他需要遵守公司的直播要求、直播时长;第四,公司每月固定时间向他支付劳动报酬;第五,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小马在合作项目亏损时如何分担风险,与合作经营中的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收益分配原则明显不相符。”
听完后,王总监出去打了个电话。再回办公室,王总监表示同意调解,但金额不是10000元,而是8000元,他还自告奋勇要去当说客。
于是,双方庭后调解的争执点,落在了小马带货到底行不行?
“嗨,宝子们,欢迎来到我的直播间,我是你们的专属购物天使小马,今天没有过多的套路,只有实实在在的好货。我会用最简洁的方式为大家介绍每一款产品,让大家轻松做出购物决策。”小马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现场展示道。
“没说你不简洁,你就是太简洁了,每款饮料,说来说去一两句话。”王总监苦口婆心道,“我让你线下多练习,线上才有话说,你跟我玩什么大道至简,说卖货就是卖人性。我麻烦你卖人性之前,先把人引到直播间来。”
“诶,你说这话,良心不痛吗?”小马反驳道,“你那是叫我练直播呢?你在PUA我,要我把保温杯外壳说热,你怎么不让我上天?”
王总监干笑了两声,望向我:“就这悟性,还吹牛直播卖过飞机,真卖出去了,航空公司老总都要受处分。”
“你侮辱谁呢?你不知道直播团队里有助理吗?”
王总监追问道:“那请你告诉我,你助了什么?”
“没错、对的、好的、是的、有的、欢迎买券、点关注、上链接、快抢、没库存了。”
王总监脸上露出哭笑不得的神情:“确实,大道至简,大道至简。”
眼看王总监败下阵来,我担心矛盾进一步激化,趁机将小马叫出仲裁庭。
小马比我想象的能说,他从底层主播的不易,说到直播团队的运营,再到道家思想在网络营销服务中的运用。若不是使命在身,我真想听他继续说下去,看话题的尽头能否回到宇宙的本源。
我是在他说到“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时打断的他,表明我所遵循的‘道’,“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
谈论中,我特意下载抖音APP,关注他的抖音账号,成了他第1000个粉丝,也无形中成了他同‘道’中人。
之后的调解,迎刃而解。
临走时,小马笑眯眯地冲我晃动手机:“席仲裁员,以后找不到我,记得私信留言,比打电话发信息管用。毕竟,粉丝才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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