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办法》提出,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鼓励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押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其中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预收的押金应当及时全部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费后应当索要并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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