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鹤 摄
我与王老板相识,实属偶然中的偶然。然而,每回想起她,便携来无尽的省思。
那是我院与就业驿站银行站联合开展普法宣传系列活动。我作为当天的宣讲员,以授课形式在银行大厅向就业者宣讲劳动法律知识。刚办完银行业务的王老板,被我们的喧闹吸引,成了我的听众。
宣讲结束后,就业者们渐渐散去。我站在显示屏前,边整理课件,边复盘大家感兴趣的知识点,身心仍沉浸在与他们交流的余韵之中。
“小同志,有个问题想问问你。”王老板眼神中闪烁着一丝困惑与期待。
我微笑着点点头,伸手请王老板坐下。
王老板犹豫片刻才发问:“我能告自己吗?”
这个新奇的问题,成功地勾起我的好奇心。我关掉显示屏,轻轻拉过她旁边的椅子,坐了下来。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可人在年轻的时候,多是聚焦眼前的快乐与烦恼,未来的麻烦等来了那天再说。当年年轻的王老板,也是这种心态。
十多年前,王老板以自己的名字为字号开了一家便利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年轻时王老板一直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今,年纪越来越大,社保待遇又越来越好,她打算补缴社会保险费。经四处打听,得知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凭证,否则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这家便利店本来做的是小本生意,店里只有王老板一人,压根没有制作工资表,也没有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她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仲裁委员会给她送达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别人犯了错,我可以告他,自己犯了错,为什么不能自己告自己?”
王老板提出了我学生时代深受困扰的问题,自我诉讼。可惜,我没她勇敢。我在本该发问的时候,选择了沉默。
面对我们共同的问题,我那匮乏的法理知识,无法简单明了地从法律的传统架构与运行逻辑、伦理根基与社会功能去告诉王老板,自我诉讼行不通。
我只能从现有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向她释明,为什么仲裁委不受理她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那么,您的便利店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里的‘个体经济组织’包含个体工商户,也就是您的便利店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当便利店作为雇主,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时,便利店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调整。既然如此,仲裁委为什么不受理您的案件呢?”
王老板直勾勾地盯着我,我感觉她的求知欲达到了顶峰。
“因为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它虽有‘户’之名,但在法律上往往与经营者高度重合。就财产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这说明您的财产和便利店的财产是完全混同的。你打官司,最后结果,您赢了,您得掏钱,便利店赢了,还是您掏钱。”
王老板点点头:“自己开的店,钱确实混一起,亏了赚了都是自己的钱。”
“再回到身份重合上来,您作为便利店的老板,不同于您雇佣的劳动者,现在您相当于用人单位本身,您既以‘劳动者’的身份提出仲裁,又以被申请人经营者的身份应诉答辩,实际上存在一人行为既代表申请人、又代表被申请人,也就是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同时,两者身份混同,裁判机关没必要划定谁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打官司的意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的条件。所以,仲裁委不受理您的案件。”
“小同志,你说仲裁委不收我案子没问题,那我的社保怎么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建议道,“如果您开办的便利店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建议您还是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王老板看见了希望,再三道谢后,满意地离开了。凝视着她渐行渐远的背影,我内心有一种难以名状的空落与怅惘。
我长期以来的工作,见惯了人与他人的纠纷,不自觉地忽视了自我纠纷。正如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彼得·汉德克在剧本集《自我控诉》中写道:我不是以前的那个我。我曾经不是应该是的那个我。我没有变成我应该成为的那个我。我没有保持应该保持的。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