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政府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全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实行禁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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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发布森林禁火令!时间、区域、处罚规定→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24-11-29 09:38

12月1日起我市林区实行禁火令

近日,海口市政府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全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实行禁火规定。

根据禁火令,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烧香、点烛、烧纸钱等;烧山、烧荒、烧田(地)梗草、烧垃圾等;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烧火取暖、使用明火照明等;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森林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

[来源:海口日报] [作者:汪训波] [编辑:谢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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