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
2024年12月6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条例》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谋划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省委第八次党代会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强省战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科技评价、开放合作、成果转化等机制,让科技成为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要求,开展科技创新赋能攻坚,深入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创新人才引进、创新生态优化,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近年来,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科技投入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成果转化动力不足、创新环境有待优化、科技创新与产业需求融合不够紧密以及缺乏高能级科创平台、高端科技人才等短板和问题。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法规。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起草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制定《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等。此外,还参考了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南京市、温州市等地的法规。
(二)《条例》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科工信局成立了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先后完成省内外调研、起草了初稿,经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工作,形成《条例》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审查并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草案于2024年5月16日经十七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6月26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到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听取有关企业、高校、研发机构、服务机构、园区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开展地方立法市区联动,依托各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联络站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和相关厅(局)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了考察调研活动。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在对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已被采纳。10月16日,市委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原则同意。10月2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9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三、《条例》是如何规定构建党领导的科技创新决策和组织实施体系的?
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要靠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条例》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统筹协调,构建协同高效的决策和组织实施体系。持续推动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机制、创新环境建设,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加快形成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区建设相适应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新格局。(第三条)
四、《条例》对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与平台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高能级创新平台是科技力量的重大支撑,是激活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驱动的有效载体。《条例》一是明确建立重点突出、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重点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梯队。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二是规定支持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模式市场化和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三是明确支持在本市设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支持与国家科研机构、高校、央企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或基地。四是提出建立产业科技创新对接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需求与有相应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提供对接服务。五是规定推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园区为重要承载区,打造科技创新型产业集群,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五、《条例》在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方面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基础在于形成强有力的高质量科技供给能力。《条例》一是规定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等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核心环节,推动重点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现代工程技术攻关,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力、产业竞争力。二是明确重点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壮大优势产业,围绕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海洋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支柱产业,聚焦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海洋油气、机电制造、高端食品饮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降解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三是规定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评审、经费支出、过程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评价,实施科研项目“揭榜挂帅”等新模式,探索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六、《条例》对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和人才科技创新保障机制有哪些具体措施?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强化科技人才支撑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人才是创新的根基,是创新的核心要素。《条例》一是提出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推动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保证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对本市重点产业企业在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实施核心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技改转型升级、数字赋能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是明确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四是明确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相关科技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等科技金融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早期创业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企业。五是规定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规划、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六是明确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融入机制,加强专业技术、高技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的人才培养引进,重点培养和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支持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的科技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七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第六条至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七、《条例》对强化科技创新合作与协同作了哪些规定?
科技进步是世界性、时代性课题,唯有开放合作才是正道。《条例》一是明确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推动创新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国际创新资源高效聚集。支持创新主体与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知名学校、国际科技研发机构、国际科技服务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二是规定加强科技创新区域协同,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地区合作,建立与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示范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的科技创新协同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科技创新飞地,在科技创新平台共享、产业链构建、资源要素流动、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聚焦本市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需求,推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技术研发、孵化,技术成果产品在本市生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八、《条例》在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方面有哪些举措?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释放科技人才创造活力,就要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首要的,就是要把社会各方面的认识凝聚起来,形成合力,建立科技创新价值共同体。《条例》一是明确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强化科技创新激励,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二是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三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公共服务机制,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对科技服务机构予以支持。四是规定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五是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六是规定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七是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和伦理审查。八是明确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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