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
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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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
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各管理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离职人员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及办理要件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受理审批时能共享到缴存职工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按“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申请办理。
缴存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须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三、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缴存职工符合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业务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2〕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离职人员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结合我省实际,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条件。
二、优化调整主要内容
此次优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本省户籍职工离职提取的条件之一:“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4个月以上”,优化调整为“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大大缩短了本省户籍职工停缴公积金、养老保险的时间,提升了缴存职工办理离职提取业务的体验感。
优化调整后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为:本省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离职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非本省户籍职工离职提取条件保持不变。
三、惠民便民措施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办理。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按“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申请办理。
特别强调的是,缴存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四、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入账时间开始,至申请办理离职提取当日,起止时间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停缴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的应停缴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包含正常汇缴、全额补缴、差额补缴等缴存业务,不包含行政执法维权强制补缴业务、离职后补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缓缴期间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的时间。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认定标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间开始,至申请办理离职提取当日,起止时间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停缴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的应停缴12个月以上。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养老保险的,其缓缴时间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停缴的时间。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不包含以个人身份缴存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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