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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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公积金!海南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25-03-24 15:35

3月24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

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详情如下

↓↓↓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

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各管理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离职人员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条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非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本省户籍,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及办理要件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受理审批时能共享到缴存职工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按“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申请办理。

缴存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须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三、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缴存职工符合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职提取业务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共服务事项告知书(离职提取)

2.申请人承诺书(离职提取)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离职人员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结合我省实际,优化调整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条件。

二、优化调整主要内容

此次优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本省户籍职工离职提取的条件之一:“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4个月以上”,优化调整为“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大大缩短了本省户籍职工停缴公积金、养老保险的时间,提升了缴存职工办理离职提取业务的体验感。

优化调整后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为:本省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我省停缴住房公积金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离职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非本省户籍职工离职提取条件保持不变。

三、惠民便民措施

离职提取业务实行承诺制办理。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按“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到户籍信息的,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户口簿》申请办理。

特别强调的是,缴存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四、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入账时间开始,至申请办理离职提取当日,起止时间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停缴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的应停缴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包含正常汇缴、全额补缴、差额补缴等缴存业务,不包含行政执法维权强制补缴业务、离职后补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缓缴期间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的时间。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认定标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间开始,至申请办理离职提取当日,起止时间应超过规定的月份数,其中:非本省户籍的应停缴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的应停缴12个月以上。职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养老保险的,其缓缴时间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停缴的时间。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不包含以个人身份缴存的养老保险。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作者:] [编辑: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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