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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儿童入学年龄或放宽两个月
来源:海口网-海口晚报  作者:史瑞丽  时间:2010-09-20 10:00:35

    海口网9月20日消息 “孩子差一个月满6岁,今年就无法入学。”家长这样的烦恼有望得到解决。昨天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在就学管理部分,对适龄儿童入学年龄时间界限、适龄儿童和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等方面内容做了规定,提出在新学年开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核实后应当准予入学,并不得为此收费。

  

  5岁10个月或成入学年龄下限

  我省和其他各省市一样,一般都是以秋季入学之日以前满六周岁的儿童准予入学。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秋季入学之后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家长担心孩子来年入学年龄过大,于是出现了掐着日子生孩子、非法修改孩子出生日期、四处找人说情或交高额费用等途径,让孩子当年尽早入学等现象。《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将我省入学年龄时间界限适度放宽。规定“在新学年开学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核实后应当准予入学,并不得为此收费”。

  义务教育将取消户籍限制

  在学生入学上,《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依法取消户籍界限,做到当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非当地户籍流动人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因就业或者有固定住所而在本省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法定被监护人可以在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学校因办学规模限制无法接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就学。学校不得拒绝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对当地户籍学生和非当地户籍学生应当同等对待。

  不得劝退、开除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儿童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定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学生;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举办专门学校,对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并实施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保障。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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