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1日消息 在2005年结束西部志愿者服务计划后,江苏省泰兴市人小陈开始参加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这一考,就是五年。
今年,他第五次参考,接连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就在他辞掉原工作的当口,却因未婚先育被认为违反计生条例,政审不合格,被拒录。小陈说,他的未婚先育也是事出有因,为何报名的时候没把他挡下来呢?“这是公务员招考中很不科学、不人性化的地方”。
2006年春,小陈第一次参加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失败。随后的三年中,小陈接连败在面试环节。今年3月,他再次报名参考,这次他报考的是泰兴市某乡镇的一个岗位。这次小陈很幸运,他报考的职位仅招一人,按1∶3的比例进行面试,小陈笔试成绩第四。“第一名成绩非常好,但面试资格审查时发现他不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的,被刷掉。”小陈随后替补进入6月19日的面试名单。
小陈说:“面试成绩我第二。”7月10日,他接到泰州市人事局调配处的电话,称第一名自动放弃,他再次成功替补,“我实在太幸运了”。9月中旬,小陈顺利通过体检的名单在网上公示。随后他递交了辞职报告。
9月13日,被录用的公务员名单公示,小陈意外地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之后,小陈一直给泰州市以及泰兴市有关部门打电话,最后的结论是:自己因为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审不合格,所以不被录取。
小陈去网上发现了另一个相同的案例:有个叫王莹的女报考者,去年参加江苏公务员考试,在最后的政审中也因先育后婚被淘汰。
小陈通过邮件找到王莹后,得知王莹现在正从事法律工作,曾为此打过官司却以败诉告终,“拿到了六份败诉的判决书”。在王莹的牵线搭桥下,小陈联系到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咨询后得到了支持的观点。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小陈夫妇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可追溯至举办婚礼时,所以孩子是婚内生育。
其次,《公务员法》规定,三种情况不予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而小陈显然不属于这几类情况。
另外,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小陈认为被拒录是无法可依的。泰州市委组织部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说:“没领结婚证就生了孩子,这本身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要一票否决的,所以最后他政审不合格。”
有评论认为,支撑泰兴方面拒录小陈的依据,并非“法律”,而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要求”。如果确有“违反江苏计划生育条例”就“一票否决”的要求,因于法不符,也是违法之求。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地方不得擅自对国家法律规定作扩大的解释,更不能对公民滥设门槛。公权力必须时刻谨记,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
【即时通会员如是说】
公务员的可笑政策想来繁多。可是,有时间到政府单位去转转看到的公务员有多少是在休闲娱乐,玩着接龙,喝着茶。这些对于公务员政策也不知道算是什么。谁人来反省这些“小错”,而不是纠结于未婚先孕!——杨文
我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对新近几年来国家招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中出现的病弊有好奇,读了小陈在成绩合格后录用中不幸刷掉的事例,反映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招考公务员实施方案及办法中存在的弊端,在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添加了许多附件框框,尤其在实施录用阶段出现的问题多,正像小陈他本人说的那样:为何在审批报名的程序没把他刷下来呢?这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制定出台的招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办法很不科学,没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存在着不人性化的地方。——燕兆林
确实有玩游戏的,但是很多是司机。业务部门还是很忙的,我从基层借调上来的,几乎每个星期都排的满满的,当然咯,也许是个人能力不足的原因。处室负责人每天也都忙的不可开交。不可否认的是,在招考等等方面有些地方是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可是这几年已经大有改观了。——代俊
我也赞同江苏方面的决定,因为一个人如果连品行都没有的话,如何去做好一个公务员,公务员不象菜市场的小贩,可以讨价还价的。做为一个国家的公务员,应该起好带头的作用,如果你都做不好,那还谈什么你有能力做好公务员呢?——传说
面对未婚先育问题,如果是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是第一胎,是否应该放宽限制?进一步实现人性化办公。——李菊
以德服人,以德服务于人。未婚先育,听听他所谓的原因吧。我觉得还是不能一概而论,若是他的原因应该被谅解,那何必一棒子打死呢。——张玮琼
之前在一论坛看到了这则新闻,心中不免顿生感慨。正所谓,辛苦公考已五年,未婚先育回从前。我想这个事件应该从两个角度去看待。对于小陈,我首先表示同情。把公考当成一种追求,打了五年的持久战,终于突出重围,却因未婚先育,与公务员这个光环擦肩而过,甚是可惜。同时,我也有不能认同之处,作为一个怀揣公务员梦想的有志者,至少要能做到“独善其身”,把自己的个人问题处理好,对未来有一个清晰的规划,“未婚先育”确实不应该发生。对于请问招录机构,我想说,既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未婚先育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也就是“无法可依”,那如何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治国”的要求,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呢。可不可以再认真考虑一下,因为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大家对于公务员的认识。——海风
地方招录要求林林总总,要等到最后政审了才把考试人员的各个信息拿来筛选,是节省了招录的工作量与时间,但耽误浪费的是参考人的时间精力与机会。敢不敢不这么吊着人的希望,又一下因为颇受争议的细节把人推到失望谷底。——黄璐
我是赞成江苏方面的决定,因为作为一个进入公务员之前的政审程序,你只要不符合要求,就要取消掉你的录取资格,我也是一名公务员,我在政审的时候,提交了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还有派出所的《无违法犯罪证明》,这些东西构成了你的这个人的品行方面。如果你对计划生育国策,在程序上都是违反的,保不准你以后进入公务员队伍会突破其他的一些制度和程序。我不知道合格的公务员具备什么,但我知道合格的公务员,不应该具备什么,不应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没有领取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这是违反了计生法的。——吴刚
不管法律是否合理,但在法治社会他毕竟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违法违纪当然不具备当公务员的条件。——汤唯
遵纪守法是一个公务员必须具备的素质条件,连自己都违反计生法,叫招人单位怎么敢录取你呢。——陈晓勇
弱弱的说句,怀孕的女的,他男人很有责任。——周岳鑫
当初报名时就该在招考公告里说明未婚先孕者不得报考,但这似乎又违背了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一定要遵守计生法规,但违反计生法规者也未必是思想素质低下的,这很矛盾,如何解决还有待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认。——顾珊
作为一名正在公考路上奋斗的人,我同情这位女性,要知道能进入政审的考生都是幸运者、佼佼者。因为政审不合格而挡在政府大门外实在是有点可惜。但是要想成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就得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选人的标准的严格性无形中赋予我们整个选人体制的公平性。对一个人来说,因为未婚先孕而遭淘汰确实有点残酷,但维护制度的公平正义的意义远大于个人。——义君
他是男的吧?为什么不能在报考时进行政审,体检,这样也就不会到最后刷很多人了,制度的不合理吧。——邹怡
但要要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就应该常怀律己之心,“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你连生活最基本的保护措施都做不好何况做一名公务员哪!对于相关机关我觉的做的很到位了,不需要更多的人性话了。这个未婚先孕我们人性化了,那个大学生志愿的也放宽,岂不是我们人人都要成为公务员了吗?那国家的制度法规怎么办!作为公务员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了清贫,经得住诱惑,连这点寂寞都守不住怎么做好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对于你的男朋友真的是很不负责,明知道你要考公务员还不积极做好保护措施。难道是做好当母亲的准备?快感、母亲、事业你都想得到,最后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请切记严于律己!——赵海慧
《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冲突,应该以什么为准绳呢?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既然如此,本应该照章办事的,可为什么一个规定之外的情况却影响到了录用规则。这种不按原则办事的程序,如果进一步恶化,会形成规定之外的原则打乱正常的录用程序,给那些有权利背景的考生开辟一条捷径。——贾巧丽
干了人力资源工作那么些年,一直很奇怪事业单位为什么会有政审这样的环节,如果政审都通不过还让人家参加笔试和面试干什么,纯粹是耽误人家时间嘛!还不如报名的时候就让人交代清楚,达不到条件就闪人,何必耽误大家时间。就是我们企业管人事的招人一样先筛选简历,笔试面试合格后再复核简历的真实性,如有虚假就卡掉,简单。还有令人很费解的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形呀,除《公务员法》外还有哪个法律中说了呀,类似的问题在我们其他的很多法律中都能看到,让不懂的人云里雾里。——陈晓龙
根本就没有量材为用,更不可能求贤若渴了,反正三条腿的蛤蟆不多见,两条腿的人多的是,尤其是乖巧懂事,流水线上走下来的标准产品更多。所以,无所谓了。这家伙既然认定了自己要走这样的路,之前却对此没有客观的认识,也怪他自己呀,江湖险恶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他却那么天真。既来到了人家的地盘,把生杀予夺的权力交到了人的手上,就别怪人正常行使权利了。——龙在天
服务西部多年,报考又是5年,算下来还是很可怜的,这么漫长而艰苦的岁月有几人能够保持抄手现在的许多老干部当年不也上山下乡么,不也留下许多往事么。我相信她也是无路可走,抛开个人能力不说,是社会不够同情心呢还是社会太可悲,难道公务员这一道门槛就是天堂与地狱的界限?如果在城市中能轻松找到一份和公务员待遇和福利都差不多的工作,谁会愿意去埋头苦读那无用的东西,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磨灭人性。——徐万斌
既然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正规的有法可依的招考,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中所做出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虽然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可是在公务员的考核过程中没有这方面相关的规定,而相关人员对此事做出的回应,是明显的侧重了道德的倾向,或者说是把考核的相关标准正确合理的用在对报考人员的考察上,而是用自己想当然的标准去审核别人,是无法律依据的。——李旺
这个世界不缺奇闻怪谈。小时候看《山海经》,疑惑古时候怎么会有如此多奇怪的事情!长大了,看新闻,才知道什么叫无奇不有。这个社会有很多条条框框提醒着我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也有相互依存、也有相互矛盾,当然也有不健全。如果未婚先孕的不能做公务员,那是不是对于一些人来说,打胎的更加天理不容呢?其实,不过是找一个借口罢了。——潘昕妙
(编辑: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