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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不慎落入就业陷阱 女生缘何成了卖淫帮凶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时间:2011-03-10 11:25:13

  辩护恶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这个罪名能判几年刑,差距不小。”白丽萍律师介绍,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服务员、输单员小青犯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小青涉案的具体情节,白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对小青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她具有减轻、从轻情节,要求法院对小青量刑时从轻处罚。

  白律师表示,从小青知道洗浴中心里有卖淫行为到被抓获,扣除过春节及放假的时间,她参与的时间较短。而且洗浴中心主要经营行为的场地在二层(18个房间),小青所在的地下一层房间较少(2个),从事的活动较少。而且小青只是为了生存,听从经理的安排从事服务员、输单员工作,其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危害结果较小。

  考虑到小青被经理以辞职必须提前通知、不退押金、工资等理由胁迫,在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为拿到工资及押金不得已听从安排从事输单员工作,她从事犯罪行为从其主观上是不得已而为之,是被动、被迫地从事协助的行为。因此她属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对其减轻处罚。

  此外,白律师认为,小青刚从学校毕业踏入社会,因其单纯,没有社会经验,没有自我保护意识,误入歧途,参与了犯罪行为,事后积极悔悟。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小青已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因此,可以对小青酌定从轻量刑。

  去年底,法院认为小青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并从轻判处小青有期徒刑一年半。

  提醒找工作谨防就业陷阱

  每月挣1000元,却被判了一年半,不得不说,小青的遭遇实在让人同情。白律师就此提醒,此案对于选择就业的女毕业生及其他在这些场所当服务员的工作者来说,有重要的警示意义。白律师希望正在选择就业的女学生遇到同样的情形时不要沉默,应该当机立断辞掉工作,同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并且提醒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们在选择就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工作,防范就业陷阱。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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