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9日消息 北京市孤儿的生活费将有全市统一标准,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文件,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
孤儿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只向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孤儿发放,从2011年1月1日起发放。社会散居孤儿,2010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发基本生活费;2010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从生日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他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视同孤儿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从通过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记者叶晓彦)
(编辑: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