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校与企业达成默契,将一些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派往企业打工获取收入;有的学校则公开与一些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以“实习基地”为名,轮流将在校学生派往协议企业打工。对这些行为,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装作不知情而默许其存在,有些地方则是不举报不查处
据《中国青年报》9月25日报道,贵阳市国防学校挂着另一块牌子“贵阳长征职业学校”,有学生在入学6天后就被派往广东东莞“顶岗实习”,有的学生上学3年“实习”15个月、上课仅12个月。这种被校方称为勤工俭学的方式,是出于该校的办学方式,即“学生入学时不交学杂费、被装费、伙食费,由国家助学、学校垫资入学,通过勤工俭学获得在校学习的学杂费、伙食费等费用,以完成中职学业。”但学生们对学校收取的1.9万元费用、“实习”时间长而上课时间短等做法提出质疑。学生们曾经向贵州省教育厅、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投诉,除贵阳市物价局外,其他部门均未做出有效回应。学校负责人回应称,学生想要“勒索学校100万元”。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中没有“学生工”这一工种。之所以称其为“学生工”,缘于这些打工者都是在校学生。对于在校学生的务工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将其界定为“实习”,抑或是勤工俭学。从法律角度而言,所谓“实习”,是指学生在毕业前,为了获取一定实际操作经验或者是对实际工作有所了解,而进行的实地考察或体验活动,一般由学校有组织派出;所谓勤工俭学,是指学生在假期为了弥补学费紧张而进行的短期有收入劳动,有的在学校进行,有的在社会上进行。
但现实永远是复杂的。上述新闻中的学校将在校学生成批派往企业务工,显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习。以“零收费”吸引学生入学,让学生以半工半读方式完成学业,无非利用了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按照相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顶岗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过现实中,一些企业和学校利用该模式,以“实习”名义让学生充当常规劳动力,甚至以此赢利。这种违规模式必然危及到职业教育学校的信誉与质量。
既然是学校,当然应该以教书育人为主;既然是学生,上学当然是为了获取知识,而不是去打工挣钱。试想,如果学校的招生简章明确写入“学生就学3年要外派打工15个月”,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会批准吗?学生会报考这样的学校吗?
事实上,将在校学生变相派出从事劳务,在一些地方的职业学校或明或暗一直存在。有的学校与企业达成默契,将一些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派往企业打工获取收入;有的学校则公开与一些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以“实习基地”为名,轮流将在校学生派往协议企业打工。对这些行为,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装作不知情而默许其存在,有些地方则是不举报不查处。
对于上述“学生工”权益引发的纠纷,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有针对性进行清理,让学校回归教育,让企业依法用工,让学校安心育人,让学生安心学习。引导职业教育沿着健康的轨迹发展,相关部门责任重大。评论员郭振纲
(编辑: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