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依据通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都须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规定明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银行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通过现金缴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通过现金缴款的,征收人员须在当日对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票据进行汇解,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连同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票样设计及管理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凡未按规定开具地方教育附加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省、县(市、区)分成比例为3∶7。按照“纳入基金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对违反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梁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