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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坐校车“毁容”:教育部门称双方可协商赔偿
来源:南海网  作者:  时间:2011-12-25 10:49:55

  海口网12月25日消息 (记者孙令正)12月22日,记者报道了今年9月底台风“纳沙”期间,海口海虹幼儿园两名儿童在坐校车回家途中因被坠落物砸到车辆受伤,因为赔偿问题家长与幼儿园一直各持自己的观点,以致几个月一直协商不下。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怎样的看法呢?12月23日,记者就此事分别采访了教育部门和律师。

  据海口市龙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的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后不久,该科两位工作人员闻讯后就立即赶赴现场,全力督促治疗受伤孩子,并查看事故现场。根据现场的情况和调查结果,工作人员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是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工作人员说,根据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如遇地震、台风、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所以,根据这个规定,海虹幼儿园在此事故中并没有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可是,工作人员认为,根据该规定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此,事故发生以后,龙华区教育局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希望双方尽快达成一致。可是,因为赔偿数额谈不拢,所以双方也多次协商不下。而教育部门只能“有义务”组织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下,那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李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事故中赔偿的应该是“侵权主体”,那就是致校车遭损让儿童受伤的“窗户”的主人,可是由于找不到这个“侵权主体”,而学校在此事故中“校车本身是否安全,是否尽到相关的责任。如果校方已经尽到相关的责任,那么双方则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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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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