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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务员需检查性病引质疑 被批凸显性别歧视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时间:2012-03-21 17:17:34

据报道,中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并搜集体检者的月经史。部分体检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隐私被侵犯,质疑检查意义。北京一家公益机构致信政府,建议取消该项检查,称检查性病损害女性人格尊严,造成间接歧视。这个体检标准是否歧视女性或侵犯女性隐私权?从不同角度出发,公众的看法截然不同。

质疑

损害就业权隐私权

男女应聘者在体检上的待遇不同,显然不是医学筛查性病所能解释的,尽管体检项目会因男女生理上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不该如此之大。从根本上说,女性求职者所面临的体检尴尬,其实凸显的是隐私权与录取权之争、公平就业权与性别歧视之争。

尽管从道理上谁都知道,月经初潮、月经周期等并不决定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但很多用人单位和个别领导,对于女性存在一些歧视,认为月经会影响工作,至少可能导致工作时间缩水。一个月经不正常的女性,在歧视者眼中,也意味着她所承担的工作能否按时完成,具有某种不确定性。这个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恰好契合了某些用人单位的偏见。对于女性来说,这个标准确实损害了她们的公平就业权、隐私权。为了获得工作,她们一定程度上只有牺牲隐私权,接受这种隐形歧视。之所以说是隐形歧视,是因为这种歧视是不会拿到台面上说的,放在台面上的,是所谓的筛查性病。

毋庸讳言,公务员体检对女性确实过于苛刻,这其实并非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男女求职者都是公平的,但在选择性执行的现实语境下,女性要成为公务员比男性面临更多的困难,从促进公平就业来看,对于成为女性求职拦路虎的一些体检项目,其实可以考虑取消。取消并不意味着不去筛查性病,而是尽量通过血液化验等手段实现,而不必通过妇科刮片、询问月经史等手段实现。甚至可能的情况下,只是重点筛查,而不必普查,实际上,不仅公务员体检应该如此,从不要医疗过度角度来看,现代的医疗理念也不提倡所有患者都做性病检查。既然如此,何必对女性求职者过于苛刻?(欧木华)

追问

公务员录用体检

如同婚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歧视层出不穷,从乙肝歧视到残疾歧视到现在的涉嫌性别歧视,记得曾经看过关于女性公务员检查乳房是否对称的报道,当时看了的确感觉荒谬。公务员由于不同岗位和职业需求,体检标准不一,但不能把公务员体检搞成婚检一样对待。对女性公务员的性病检查不能就说是性别歧视,只是涉及的隐私更多,应该说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性病检查用来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确有些牵强,从这方面来说不能就此把性病患者拒之于公务员队伍的大门之外。而对于女公务员的性病检查属于被动的强制性检查,对女性来说,个人隐私被暴露不说,也是件比较难堪的事情。

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一直在不断修改,却总是难以摆脱一些歧视、侵犯隐私的嫌疑。比如,过去对警察等职业的录用身高限制,就是对身材不高的人群的一种歧视政策,去年在江西省的招考警察考试中就已经取消了对身高的要求,这也体现了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对女性公务员进行性病强制体检不能拿关心身体健康当托词,不合理的就该取消。当然,从个人角度来说,应该时常注意良好习惯的养成,适时地去医院检查自己的身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地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女性公务员的性病体检项目确实有不合理之处,建议取消的提法是可取的,不能让女性觉得有性别歧视和隐私侵犯。要关心他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多从普及健康常识以及疾病的预防措施做起。(邓闽军)

理解

无关歧视别过度阐释

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就意味着妇科检查多此一举吗?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应征入伍体检、入学体检等,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或许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不能因此就说女公务员录用体检没有存在的必要,更不能上升到“性别歧视”的高度去过度阐释。职业性体检是一种基于岗位特点的内在需求。“有无性病”当然不能直接构成职业影响,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拔,筛选淘汰掉有性病的女公务员也符合公务员职业特征和公共伦理要求,没有什么好说三道四的。

为什么非要将女公务员录用妇检与“侵犯隐私”联系起来?不要说公务员体检,就算是普通的常规妇检,医务人员也会询问一些“女性化的问题”,从而做出客观正确的医疗诊断,“因为生理身体等不同,女性的体检项目势必会比男性多,这与性别歧视和窥探隐私什么的都没关系”。妇检作为女性劳动者的一项就业福利,已经逐渐在企业和机关单位推广开来,这本身就是女性权利诉求得到社会尊重和制度保障的结果。与妇检造成的所谓的“性别歧视”相比,妇检缺位而导致的健康隐患更值得重视。既然常规保健性的妇检早已是社会常态,那么,如今喋喋不休地揪住女公务员录用体检查性病不放,过度阐释上纲上线,岂不是太滑稽太古怪了些?请恕我直言,这种心态本身就值得审视。(陈一舟)

观察

判断是否歧视

须到公共平台博弈

很显然,如果坚持女公务员录用时进行性病检查,对于女性来说是不利的。但是,并非涉及隐私的行为就一概否定,也并非对某些特殊人群作出特殊限制,就是一种歧视,就是对他们就业权利的侵犯。各国法律在规定人的平等权和反对就业歧视的同时,都根据个人在自然的、生理的和社会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差别待遇的规定。这种差别待遇不但不违背平等原则,反而在事实上维护了平等。但是,这种差别待遇的作出必须要基于合理的理由,其一是生理差异所允许作出的合理差别,比如对女性、老人的特殊照顾;其二是民族的差异所允许作出的合理差别;其三是职业特定的需要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其四是负担能力所给予的合理差别对待。对于什么是合理性,德国宪法学者称之为“立法者的理智的决定”,提出立法者若未经理智的公益考量,对于相同事务进行差别对待的立法,即构成“恣意”。

如何来判断“合理差别”,首先要判断女性如患有性病是否会影响到她正常履行工作;其次,她的患病会不会在正常的工作中传染和影响到同事和工作对象。如果会影响他人和工作,当然就应当设立性病体检的门槛,否则就是就业歧视。这需要有科学数据加以验证。我并非医学专家,无法对这一问题作出最精确的答案,但是,我对北京益仁平中心的“上书”却表示百分之百的支持。想当初,人们对于乙肝携带者视如洪水猛兽,认为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经过有关人士的上书、诉讼和在媒体上呼吁,人们才从误解的阴影中走出。同样,女公务员录用时是否应当进行性病检查,也应当放在公共舆论和公共决策的平台,让更多的人参与进行讨论和博弈,结果无论是坚持还是废除这一规定,对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反对就业歧视,都善莫大焉!(杨涛)

三言两语

●女公务员接受性病检查,是录用公务员之前采取的必经程序,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所以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

——李亮

●公考体检知情权、隐私权不可偏废。如果公考体检在考生知情权、隐私权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督程序与救济机制,如何来护卫它的公平、公正与纯洁?如何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梁江涛

●体检查月经史违背了社会文明法制的基本理念,不仅是女性个人之痛,更是现代社会文明与法制之痛。因为这体检掉的不仅是尊严,还有文明。

——玫昆仑

●很多规定和标准之所以动辄招致不满,引起轩然大波,并非是标准有多大的缺陷和问题,而是缺乏及时和准确的通俗解释,以至于造成人人都是“专家”的片面解读。

——邓为

●如此细致入微的妇科检查确实难以令人与公务员工作联系起来。如此体检制度,简直就像专门为羞辱女性而制定似的,换言之,这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羞辱”。

——李先梓

●公平正义比阳光更珍贵,对于公务员录用中的制度性歧视,有关部门当修改招考规则。

——练洪祥

●标准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就是说还在继续接受着公众检验,有修改的空间。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抓紧吸收民意,该放弃的放弃,别让它一直“试行”下去。

——晴川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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