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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遭生母拐卖 患肝癌的她还要赡养母亲吗?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作者:  时间:2012-05-14 16:02:51

长寿区西门转盘,李小珍(右)和母亲发生争执。记者 张路桥 摄

  拐卖、家暴、离婚、癌症……所有的不幸,都与一个39岁的女人李小珍(化名)扯上了关系。现在,在长寿区投靠妹妹的她被确诊患上肝癌,已经几无收入来源,然而又得直面赡养母亲的问题。李小珍很困惑:17岁时母亲就将我卖了,现在我该不该赡养她?

  自述:被母亲“卖”到河北

  11日,在长寿区西门转盘一栋老式居民楼,记者见到了李小珍和她的母亲刘淑红。李小珍说,自己老家在成都,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1990年她17岁,母亲认识了一个叫张红梅的女人,在张的介绍下,母亲带着自己外出“打工”。

  “母亲带着自己来到河北涿州市的百尺竿乡冯村。”李小珍称,一户姓施的人家给了张3500元“介绍费”后,自己被迫嫁给了一个小自己半岁、名叫“施伟”的农民。“母亲收了其中的2000元。”

  李小珍没有想到,丈夫动辄对她拳脚相加,她多次想逃离,但就连上厕所都有人把守。

  5年后,女儿降生,但这并没改变丈夫的暴戾,相反,丈夫变本加厉地打骂自己。李小珍想到报警,但考虑到母亲会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最终放弃了,一晃22年过去了。期间,李小珍在6年前为施家生下一个儿子。然而,这也没能改变自己在家中的处境。在长寿区安家的妹妹李小芬得知后要求姐姐离婚,并于3年前将她从河北接到重庆。

  困惑:回家母亲要她赡养

  然而,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因为李小珍的到来,妹妹搬离了原住处,让她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在一家餐馆帮忙做些杂活的李小珍,每月给妹妹500元房租,妹妹每月支付母亲250元生活费给她,前提是李小珍需要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

  前段时间,李小珍感觉四肢乏力,到医院一查,被告知患上了子宫肌瘤。利用到河北探望儿女的机会,李小珍到北京做了一次复查,这次被确诊为肝癌。李小珍仅有的1500元积蓄也因为这次探亲而花光,李小珍回到长寿后向餐馆申请了延长请假期限,生活由此无以为继。而因为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母亲称要将她告上法庭。

  母亲:承认当初“嫁女”收钱

  刘淑红承认,自己当初确实收了钱,但只有1000元,还花350元给女婿买了套衣服,给了女儿300元作嫁妆,所剩无几。在这件事情上自己也是受害者,当初受别人的撮合,自己也和一个老头生活在了一起,直至2007年对方去世,她才来重庆投奔小女儿。儿子又远在东北打工,一家人生活举步维艰。刘淑红说,自己养育了女儿,不管怎样女儿都应尽到赡养的义务,否则就要到法院起诉。

  妹妹:自己也差点被“卖”

  “母亲年轻时确实做过不少糊涂事。”李小珍妹妹李小芬称,自己15岁那年,也差点被母亲“卖”到河北,当时被反锁在屋里,是自己以死相逼,最后才让她出来。李小芬表示,虽然母亲称只是收了点费用,但在外人看来,这就是一桩买卖婚姻。李小芬说,而且姐夫一家还限制姐姐人身自由长达数十年,让她过着水深火热的生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已过追诉期 不能追究李小珍母亲刑责

  就李小珍是否还需要继续赡养母亲一事,石柱县法院院长助理张理恒认为,母亲只要因为缺少收入来源陷入生活困难,成年子女都应履行赡养义务,这一点并不以母亲与子女关系是否维持良好为转移。当然,如果成年女儿因为自己没有收入来源难以履行赡养义务则又是另外的问题。

  此外,如果李小珍所说的是事实,则刘淑红早年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她不属于加重犯,按法律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期。而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事情已过追诉时效,且在追诉时效期间也一直没立案,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见习记者 郑友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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