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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2-05-30 10:13

    (五)梯度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本科提前批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省考试局根据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向招生学校投同批线上考生的档案。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的志愿顺序和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按规定不需进行面试的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按照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

    本批分两轮给学校投档。

    第一轮: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投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对于经第一轮投档还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不同志愿顺序志愿优先的办法,给第一轮投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学校,按缺一补一的办法给学校补充投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

    对于经前两轮投档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将与招生学校协商,通过调整不同科类之间的招生计划或适当降分等办法来补充生源。

    对于不作分省计划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艺术专业招生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等学校以及招收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其它“单考”学校,我省不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需取得“单考”学校的专业合格资格)所填报的志愿顺序给学校投档,由学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九、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的领导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我省公布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的录取工作,共分6个批次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

    1、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队、公安、武警和司法类院校;招收国防生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招收外语小语种专业的学校;招收边防管理专业和侦查学专业的学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的学校;招收轮机工程和航海技术专业的学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和在艺术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等安排在本批录取的学校;需面试的公安类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7月10日至11日。

    2、本科第一批录取学校:进入“211工程”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学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7月15日至18日。

    3、本科第二批录取学校:一般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7月25日至28日。

    4、本科第三批录取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3日至6日。

    5、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招收轮机工程技术和航海技术专业的专科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12日至14日。

    6、高职(专科)批录取学校: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学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16日至20日。

    (三)录取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考试局负责给高等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十、有关照顾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和保亭、琼中、白沙、陵水、昌江和乐东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这些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户籍所在乡镇的市县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3、烈士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考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考生。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3、台湾省籍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和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五)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6分投档

    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5分投档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

    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5、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享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

    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分数仅限在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

    十一、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队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如有违规作弊等行为的,按照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来源: 海南省考试局] [作者:] [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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