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8日消息(记者黄敏)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日前,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收费要开校内听证会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在制定涉及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时,要按程序申报,并按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由校内师生员工代表参加的校内听证会进行确定;确需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收费(如军训服装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课本费时使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未做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
床上用品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规定中对各项收费都做了严格规定,如档案查阅费,指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信息检索查询费指学校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需要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的社会人员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主要用于期刊数据库购置和相关设备维护费用。
代收费包括军训服装费、教材费、学生防疫费、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或迁移户口费、特殊学校专业服装工本费、超定额水电费、考试费等,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首次办证办卡不得收费
补办证卡费指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费用,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校园网包月用户不得高于30元/月/户,非包月用户不得高于1元/小时。不得在图书馆、阅览室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学校应当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并按自愿原则提供热水使用,可收取热水使用费。学校如提供外语翻译、复印、复录、洗衣等劳务性服务以及公共澡堂,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后予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