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5日消息(记者谈星余通讯员王上求)定安县龙门镇英湖小学原校长吴某某,与曾任龙门镇英湖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某某合谋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债务50000元,两人将其私分。记者14日获悉,定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以贪污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993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吴某某任定安县龙门镇英湖小学校长。陈某某于1995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任定安县龙门镇英湖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英湖小学将该校教师宿舍楼及教学楼楼面光滑、隔热层建造的工程承包给龙门镇的包工头李某某,两项工程总造价为198390.55元。双方约定,先由李某某垫资修建,工程完工后由英湖小学和英湖村委会共同还款。同年,工程竣工验收后,英湖小学支付李某某工程款81550.21元。2004年1月16日,经英湖村委会讨论,由村委会支付50000元给李某某,作为偿还英湖小学所欠的工程款。
2006年,国家推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清理并拨款化债,英湖小学所欠李某某的工程款也在申报之列。吴某某作为英湖小学的校长,主要负责英湖小学债务的申报工作。2008年的一天,吴某某找到陈某某及包工头李某某一起讨论向国家申报英湖小学债款事项,李某某提出可以在申报时隐瞒英湖村委会已还50000元给他的事实,这样就可以多领50000元。
随后,吴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合谋后通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债务50000元,并要求李某某在收到国家拨付的“普九”化债资金后将多报的50000元交给吴某某,由他转交给陈某某或者英湖村委会。期间陈某某未提出异议,并参与申报“普九”化债资金的辅助性工作。
2010年年初,李某某收到定安县财政局转来的“普九”化债资金后,取出其中的50000元交给吴某某并让其写下收据。吴某某收到交来的50000元现金后,并未将该款项交给英湖村委会入账,而是与陈某某合谋后私分了该笔款项。其中吴某某分得35000元,陈某某分得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