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概览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要求各地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一)政府资助。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二)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社会资助。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免学杂费。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按每年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营养改善计划。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各省在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地方试点,中央财政视其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编辑: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