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概览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要求各地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一)政府资助。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二)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社会资助。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免学杂费。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按每年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营养改善计划。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各省在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地方试点,中央财政视其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国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二)学校减免学费。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国家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月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中。
(二)国家免学费。对象为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涉农专业学生;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范围是: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所有学生。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
(三)顶岗实习。中职学校组织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奖学金。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五)学校减免学费。中职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六)社会资助。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五、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在高等教育阶段,我国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同时,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国家要求各高校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一)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用于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全国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四)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和高校共同对经办银行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或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六)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七)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八)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九)其他资助。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编辑: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