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近日由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幼儿、学生乘车安全。
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办法指出,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办法指出,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对于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驾驶员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信息不符的、饮酒后驾驶的,应加以制止。校车在运载学生途中,按照道路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挥疏导,其他车辆应当礼让;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校车的,应当及时劝阻、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需使用校车的,应当报教育部门备案,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门口要铺设路面减速设施
办法指出,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政府要将校车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公安部门要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严格执行校车及驾驶员准入条件,加强考核及资质审批、车辆的检测检验及日常运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校车道路行车监管,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要在学校门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铺设路面减速设施,设置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在校车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要充实警力,加强监控管理。要统一核发校车标识及编号。交通运输部门要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特别要对农村寄宿学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条件。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并负责为所属运营校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确保校车运营中学生的安全。
随车照管人员要带学生安全过马路
办法指出,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包括: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发现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员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交管部门报告;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员启动校车,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不得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
办法指出,校车驾驶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除负责护送学生安全的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首席记者司成宏 记者 何燕)
(编辑: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