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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为救同伴在鱼池溺亡 父母获赔59万元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时间:2012-10-06 10:06:13

为救不慎落入鱼池的同伴,10岁的学生小林不幸溺亡。为此,小林的父母将鱼池管理者王某及小林所在的学校告上法庭,索赔89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鱼池管理者和学校赔付小林父母共59万元。

为救伙伴溺水身亡

今年4月28日,小林所在学校下午临时放假,放学后,小林与同学小东、小成约好一同出去玩,随后便各自回家吃饭,此时小林家中只有祖父一人。

14时许,三个小伙伴到王某开设的垂钓园玩耍。小东在鱼池边趴着逮蝌蚪时,不慎落水,小林见状立刻脱掉鞋袜跳进水中救小东。鱼池有两米多深,对于年仅10岁从未有下水救人经验的小林来说,救小东上岸并非易事。见两个伙伴在水中拼命扑腾,岸上的小成不知所措,只得大声呼救,但因地方偏僻,一时无人响应。

紧急时刻,恰逢退休教师李先生路过鱼池时听到了小成的呼救,便立刻赶来与小成一起将小东救出,但小林不幸溺水身亡。

7月6日,北京市密云县民政局为小林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确认小林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丧子父母索赔89万

小林父母无法接受儿子突然离世的消息,悲痛之余将垂钓园经营者王某及小林所在学校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9万余元。

小林父母表示,就在小林出事前半个月,学校召开全校师生大会,但并未通知学生家长有放假之事。另外,学校当天发放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明确写明“2012年4月28日正常上课”。此外,他们未通过学校的“家校互动系统平台”接收到关于临时放假的短信,学校方有过失。同时,小林溺水的鱼池周围无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事发当天垂钓园大门未锁,亦未设置门卫。对小林的死,垂钓园老板王某也有责任。但对于小东一家,小林父母并未提出索赔要求。

庭审中垂钓园和学校均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小林父母,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最终获赔59万元

近日,密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垂钓园经营者王某给付小林父母51万余元,小林所在学校给付小林的父母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勇救落水同伴,彰显了其优秀品质。按照法律规定,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王某开设的垂钓园鱼池占地面积大,距村庄较近,但未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且事发当天大门未锁,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和隐患,是导致小林溺亡的主要原因。

小林所在学校,放假前虽召开全校师生大会,但未就放假事宜通知学生家长,亦未提醒家长对放假的学生进行监护,故对小林之死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小林施救溺水死亡的后果,被救者的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小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小林的父母表示不在本案中追究小东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晨报记者李庭煊)

(北京晨报 李庭煊)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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