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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免费开放科普场馆
来源:海口网   作者:  时间:2012-10-10 15:08:53

  海口网10月9日消息(记者谢舒实习生胡晓航)9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科工信局、市科协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进行公布。条例规定,科普工作应当面向全市公民,促进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

 

  在中小学进行科普知识内容教育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科技辅导员队伍,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开展环保、节能、安全、健康的各类科普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考察、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等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劳动者的科技素质。

  幼儿园应当把科普知识作为幼儿教育内容。

 

  文化科普场馆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

  《条例》规定,科技馆(站)、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普活动站、文化馆(站)、青少年文化宫、科普教育基地、示范基地等场馆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每季度定期向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组织有关单位针对重点人群,每年至少开展3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实验室、实验基地或者其他场地、设施。

  目前,刚建成的海南省(海口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位于原滨海公园,将建设青少年科技馆。海南国际创意港位于滨海大道市人大会堂,是省市挂牌的科普场馆。海南省科技厅已建有虚拟科技馆。同时,省市博物馆、图书馆等大部分场馆已实现定期对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目标。


  科普读物向青少年、农民等优惠提供

  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课外读物,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文化、科技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农民需要,组织捐赠科普图书,放映科技电影,举办农村实用技术讲座、咨询、培训等活动,并协助建设农村文化、科普图书室。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向农民开展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

 

  市本级科普经费人均不低于1元

  针对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和标准偏低等情况,《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本级科普经费按本市常住人口总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活动。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如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贪污、挪用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随意改变科普场馆及设施用地性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政府投资兴建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确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批准将科普场馆改作他用或者予以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原地或者异地安排新建同等规模以上的科普场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损毁科普场馆、设施。

  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损毁科普场馆、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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