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并没有因为虐童者颜艳红被刑拘和当事幼儿园园长被免职而画上句号。《法制日报》记者昨日下午从浙江省台州温岭市公安局了解到,女教师虐童案嫌疑人已被报请批准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尚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警方尚未发现涉案女教师颜艳红有精神问题。
如何避免虐童悲剧重演?人们对事件的反思与讨论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呼吁虐童罪入刑,改变类似事件发生后找不到一个合适罪名定性的尴尬现状,通过刑法严厉打击侵犯孩童身心健康的恶行;另一方面着眼于教育层面,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通过专业化培训提高幼师的素质。记者采访得知,昆明民办幼儿园中“无证上岗”较为普遍。日前公布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规定幼师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
焦点
虐童罪入刑
道德修养也很关键
女教师颜艳红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报请批准逮捕。而在网上,网友们翻出来近年幼儿教师虐童事件,呼吁相关部门重视;法学专家呼吁虐童罪入刑,那么,如何避免虐童悲剧重演?入刑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律师力主入刑,心理专家更重视幼儿和成人世界的心理矫正,社会人士则认为加强道德修养也很关键。
虐童罪应写入刑法
据媒体报道,当时以什么罪对女老师颜艳红入刑成为难题。因为刑法中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浙江警方之后以涉嫌寻衅滋事对颜艳红实施刑拘。有网友认为,以寻衅滋事罪对颜艳红入罪不太恰当,更应该在刑罚中增加虐童罪。许多法学专家和律师也集体发声,应将虐童罪这一罪名写入刑法。
云南里程律师所主任朱建伟力倡虐童罪入刑。他认为,在温岭老师虐童案中,因我国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目前比较合适的刑罚应以伤害罪量刑。因为在刑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只有伤害罪才构成犯罪,但是这一罪的结果还是要构成轻伤及其以上才能定此罪。“所以,对于孩子而言,如果不构成轻伤,也不能定罪,所以有必要增设虐童罪。”朱律师说,我国目前有一罪名为虐待罪,但是这只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设立的罪名,对于家庭外成员而言,如老师虐待孩子、敬老院老人被虐待却不适用这一法条。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他建议对虐童罪、虐待老人罪入罪,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范并实践。
“有必要针对儿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针对这样一种频繁发生的恶性行为专门制定一个虐待儿童罪,对这一群体实施特殊的保护。”但虐童罪入刑有何难点?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宝静认为,从近年来发生的虐童事件可以发现,除了其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外,相关部门监管也不力,因此在事发后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对儿童长期、严重的精神、肉体虐待行为,当其伤害程度严重到需要用刑法来评判时,并无与之相符的法条依据。因此,如果虐童罪要入罪量刑,其标准如何确定,犯罪的主、客体如何界定都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其犯罪主体是家庭成员之外,对婴幼儿及在校学生负有监管义务的人,以区别于发生于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罪。“所以在这一罪名入罪之前都有必要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条。”
心理虐待的伤害更大
据媒体报道,颜艳红之后称是因为“情感受挫我要发泄”,于是颜艳红以孩子作为自己的发泄情感受挫的“出口”。
“入刑是有必要的,但是我认为这肯定不是切实解决的办法,需要结合心理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才是根本解决之道。”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中南大学心理咨询与治疗博士张婕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认为,儿童虐待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和心理虐待。人们容易忽视的是心理虐待。就温岭虐童门事件而言,幼儿可能不仅遭受了身体虐待还包括心理虐待。如果教师对儿童的打骂确实达到了心理虐待和身体虐待的程度,这对儿童的心理、行为发育有深远的影响。
“心理虐待是儿童创伤的中心问题,往往与儿童成年后的说谎、偷窃、低自尊、情感失调、依赖、抑郁、攻击、学习障碍、自杀及其他心理障碍有关。当然一部分受虐的儿童在父母与心理治疗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能够将受虐经历的影响降到最低。”张婕认为,从温岭虐童事件看,幼儿成为“搞笑”、“发泄情绪”的工具,颜艳红的心理存在严重扭曲。教育工作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教师虐童事件有着重要的影响,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决定幼儿甚至会模仿教师的暴力行为,因此,心理治疗在老师这个行业应更普遍地重点介入,首先是广泛的心理健康教育,然后对有需要的人群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
“当然减少虐童事件更期待着社会有效监督和法律约束,不过教育工作者心理健康水平的提升是更基础的。”张婕说。
应兼顾社会道德教育
“关键是要具备最基本的善恶是非的判断能力,坚持做人的基本伦理道德底线。”云南汉服协会会长刘丹从文化的角度分析认为,浙江温岭虐童门事件折射的是一个典型问题——社会暴力。
刘丹说,社会暴力包含了语言暴力和行为暴力及更多层面,从社会层面分析,当人和人发生矛盾、冲突,家长及老师管教孩子,人们往往采用暴力手段,甚至为社会所默许。如果不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法律也是不禁止的。在当下社会,这个问题被长期忽略,直到发生严重问题。比如最简单的家庭暴力问题。而对于一个向现代化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种人和人之间的暴力应该都是禁止的,如骂人打人都应当是违法的。这正是社会管理细微之处,如果被忽略往往是严重问题的开端。
刘丹说,一个着急的幼儿园老师面对调皮捣蛋的孩子,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她唯一能回顾的是当年她的父母和老师是如何制止她当时的顽劣的很可能就是暴力。
“所以说家庭暴力通过了身教,代代相传蔓延开来了;而美好的德育教育却在言教的教条中寸步难行,代代相忘。”刘丹认为,建立合理的司法体系禁止任何一种社会暴力是最重要的,这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幼儿教育尤其应该如此,老师应该引导幼儿心灵成长,让孩子拥有一个高尚的心灵,如果老师在道德方面都有严重缺失,如何去教育孩子?”
焦点
严控幼师关
专业培训提高幼师素质
虐童事件暴露出幼教师资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浙江约有四成幼师没有教师资格证。而晚报记者昨天采访发现,幼儿教师尤其是民办幼师“无证上岗”的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其中,根据本土学者的调查发现,昆明城区民办幼儿园约有五成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同样属于“无证上岗”。
昆明本土专家建议,应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只能聘用在教育部门注册的、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同时,不断加强对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素质。目前,我省也已出台相关《条例》,规定幼师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
【调查】
半数民办幼师无证上岗
云师大商学院学前教育系理论教研室主任李琳,昆明学院思政部主任王建华,教师教育学院院长唐敏,这3位学者于2010年对昆明城区民办幼儿园师资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一共从昆明城区随机选取了18所民办幼儿园的160名教师进行调查。其中,收回有效问卷134份。
结果显示,昆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年龄大多数在30岁以下,其中25岁以下的教师占57%,呈现出明显的年轻化趋势。31至40岁的教师处于经验丰富、已经完成恋爱结婚生产等过程且家庭负担相对较轻的阶段,但该年龄段的教师仅占9%,算得上一个缺憾。
在学历方面,10%是高中学历、32%是中专学历、46%是大专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为12%。其中,有60%的幼师是学前教育专业毕业,10%是艺术专业出身,还有9%是外语专业毕业,其他专业占到21%。在“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这一项中,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共有69人,占总数的51%,而没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正在争取的达65人(其中56人正在争取),占总数的49%,也就是说,近一半受访者没有教师资格证。甚至还有7%的教师认为教师资格证可有可无。
大多幼师月薪低于2000元
调查显示,从工资待遇上来看(2010年以前工资水平),每月工资在700元以下的占21%、700至1000元的占40%、1000至2000元的占36%、2000元以上的只占到3%。相比之下,随着物价的上涨,尽管最近几年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有所上涨,但整体还是相对偏低,这也是民办幼儿园师资流动性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从幼儿园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来看,还有31%没有签订合同,大多人只是签了一年合同,5年以上合同的只有7%。
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流动性也比较高,有59%的教师曾跳过槽,有7%的教师甚至先后换过4至5家幼儿园。其中有22%的教师表示如果有机会改行,则会毫不犹豫地改行。
调查还显示,55%的幼儿教师认为压力很大,期望幼儿园能提高工资待遇,并搭建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其中,工作压力的来源主要是: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影响对生活和工作的信心、专业水平低、工作难度大及工作不稳定缺乏安全感。
【建议】
应严格实行幼师准入制
调查发现,昆明民办幼儿园教师从业资格存在一定问题,教师教育效能感较低,这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李琳、王建华、唐敏3位学者因此建议,应严格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对幼儿园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幼儿园只能聘用在教育部门注册的、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
3位学者提出,教育部门应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保护线,以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生活水平,以法律形式保证民办幼儿园教师应享受的社会保险,以政府补助为主,民办幼儿园和个人为辅,共同承担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尽量减少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上的差距,对一些不依法给教师购买社会保险的民办幼儿园应依法给予惩处。除了福利待遇上的问题外,民办幼儿园教师还面临着如何促进自身专业成长的最大困惑,因此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培训。
此外,还建议委派公办优秀教师到民办幼儿园做业务指导,给民办幼儿园教师展示的平台,并对其中优秀教师给予奖励,由政府出资对民办幼儿园教师进行各种职后培训等。
【规定】
我省要求
幼师必须持证上岗
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幼儿教师无证上岗的现象要好很多,这不仅在于大城市对优秀教师人才有吸引力,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跟得上也很重要。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已经公布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提出,幼儿园负责人、教师、保健员、保育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
其中,新聘任的学前教育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任职岗位培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应资格,或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等。
《条例》还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歧视学龄前儿童,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龄前儿童其他合法权益。存在此类现象的教师和单位将被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特别提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幼儿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培训提供条件。
(编辑:郑克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