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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 严禁跨学期收取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  时间:2012-12-07 18:15:19

  日前,市物价局、教育局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须按照学期来收取,严禁按照学年来收,同时费用的调整周期也不得低于3学年。

  学费标准调整实行调幅控制

  通知要求各级物价、教育部门,对未取得资质的民办中小学校,不得违规审批学费标准,学校更不能实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同时规定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学年。学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实行调幅控制,即每学期学费标准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调幅原则上不超过35%;每学期学费标准在3001元以上的,调幅原则上不超过25%。市管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申请报告按程序由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育局。4月底前学校要将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送达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超过规定上报时限的,该年度不再受理。

  开学前申请退学退全部费用

  通知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及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按学年收取学费,更不得1次收取3年(中学)或6年(小学)学费。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即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1个月内的核退70%的学费和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据悉,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自行招生考试并收取费用和以盈利为目的地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记者吕华实习生尹梦丹)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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