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两被告一直低着头,捂着脸。
明知隔夜米饭已有变质迹象,却仍心存侥幸,加热后卖给学生食用,结果造成多名学生集体中毒。17日,青岛市南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事发学校食堂经理和厨师长双双获刑,并处罚款。
2012年5月25日,青岛第二十六中学发生一起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多名学生出现呕吐、腹痛、发热和腹泻等症状,陆续到医院就诊。经查,此次事故是由“蜡样芽孢杆菌”感染所致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主要原因是学校食堂将前一天午餐所剩大米饭提供给学生食用造成的。
青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应迅速,食物中毒学生得到有效治疗,于6月中旬全部康复出院。
中毒事件发生后,事发学校食堂托管公司经理寇立民、学校食堂厨师长许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交由司法部门处置。青岛市食安办对该校食堂托管单位泽丰源酒店管理服务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成学校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同时,青岛市市南区委、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2月17日,青岛市南法院对青岛第二十六中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案进行一审审判。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当庭作出宣判,判处寇立民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许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在近半个小时审判过程中,被告寇立民和许栋一直低着头,不时地用双手捂住脸。宣判后,当法官询问两人是否准备上诉时,两人均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经理和厨师长系共同犯罪
青岛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寇立民、许栋明知隔夜米饭已经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加工出售给在校学生食用,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导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寇立民作为食堂负责人,应对此次食物中毒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许栋作为食堂厨师长,直接负责剩余米饭的保存和加工,亦应对此次食物中毒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关许栋的辩护律师辩称许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
青岛市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姜国峰介绍,本案中,鉴于两被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出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事故中未造成人员严重伤害,因此依法对两人做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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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克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