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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女生跳栏杆男生摔残 学校赔偿11万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唐中明 万林松  时间:2012-12-20 12:33:47

  一个初一男生,为了吸引女生眼球,跳上学校走廊防护栏,结果没掌握好平衡,从二楼摔下。昨天武隆县法院透露,虽然学校防护栏高度达到规定标准,该院日前仍判决学校承担四成责任,赔偿11万余元。

  法官介绍,小强(化名)是武隆县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萌动期。2011年11月22日,课间休息时,小强与同学在教学楼二楼的走廊玩耍时,远远看见自己颇有好感的女生小丽(化名)走过来。为了吸引小丽的注意,小强一个助跑冲刺,跳上走廊侧面的水泥栏杆。谁知,由于惯性太大,小强跳上去后站立不稳,不幸摔倒楼下。

  他的家长称,孩子先后在武隆县和主城区的大医院住院3个月,花了约20万元医疗费,孩子的智力也严重下降。经司法鉴定,小强分别被鉴定为视力伤残六级、智力伤残八级、脾切除伤残八级,还需要护理1~2年。

  小强的父亲作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告上法庭。他认为,教学楼走廊的护栏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防护义务,为此索赔32万余元。

  学校方拿出《校园建设标准》,称他们的防护栏高度1.14米,已经超过1.1米的标准。另外,学校在班会上强调了安全,也在学生安全公约上写明了安全注意事项,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教学楼走廊的护栏符合校园建设标准,但高度仅为1.14米,很容易让人攀爬跳跃,而且没有防护措施,存在不安全因素。

  该院还认为,小强是未成年人,不能预见该护栏可能存在的危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预见到学生有可能攀爬或跳跃该护栏。学校负有教育学生不要去攀爬或跳跃的责任,并在该处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由于学校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强受伤主要还是他自身过错造成,为此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由学校担责40%,判决学校赔偿小强11万余元。法官称,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记者罗彬 实习生 袁玉丽 通讯员 罗康)

  小孩玩蹦蹦床摔伤

  重庆晚报讯小孩在跳蹦蹦床时发生意外摔伤,家长认为摊主有责任,而摊主则拒赔。昨日,经万州区消委会调解,家长最终和摊主达成了谅解协议,摊主赔偿医药费3000元。

  9月22日晚,万州的李女士带着两岁的儿子鹏鹏到五桥学府广场玩耍。看到广场上有充气蹦床,鹏鹏便叫嚷着要去玩。经不住儿子央求,李女士花10元买了一张游乐券,鹏鹏就到蹦床上玩起来,李女士则在一旁守候。

  不一会儿,李女士听到鹏鹏大哭并喊手疼,连忙将儿子送往医院,“事发突然,儿子是怎么摔下来的,我也不知道。”

  经鉴定,此次摔伤导致鹏鹏十级伤残。“既然是玩蹦床受伤的,摊主应当赔偿。”李女士表示。

  但是,经营蹦床的向某拒绝赔偿。他认为,蹦床是公共场所,而且事发地有明显提示“4岁以下儿童禁止入内”,发生意外,是父母没有看好小孩。李女士只得将情况反映给万州区消委会。

  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认为,到气垫蹦床玩耍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经营者应当预测到小孩玩耍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加强引导、防范和管理。摊主未能证明自己尽到这些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作为母亲的李女士也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应担次责。经过多次调解,摊主同意赔偿医药费3000元。

  万州区消委提醒游乐设施经营者,要采取安全措施,配备安全监护人员,有条件的最好购买相应保险,减少意外事件发生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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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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