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图为:长沙全城搜救落井女孩
尽管我国也有一部《防洪法》,但在防城市内涝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立法。至于如何架构城市防内涝法律机制,我觉得,起码要做到三点:一方面要开门立法。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有职能部门、专家的参与,也要有媒体、网友的介入,更要有普通老百姓的加盟,唯有利益相关方都来参加博弈,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符合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同时,要借鉴国外防城市内涝法律立法经验。在城市防内涝立法方面,国外不仅做得比较到位,而且法律也相当完善,比如,法国巴黎,我们可结合自己的情况予以借鉴。
此外,蓄水也要写进法律。近些年来,许多国家纷纷把蓄水当作防城市内涝的重要环节。譬如,美国多个州都立法规定,城市新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屋顶蓄水和由入渗池、井、草地、透水地面组成的地表回灌系统已在美国许多城市普及。在印度,由于充分收集及利用雨水,新德里等许多城市的地下水位近年来稳定上升,政府对于一些大型的集雨蓄水设施还派专人管理,统一分配用水。
如有可能立法,我国也应把蓄水当作重要内容写进法律,这不仅能减轻城市排水的负担,也有利于缓解城市用水压力和减少城市内涝灾害的发生。(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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