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公布《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当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重点设防类设防。如果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应当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非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进行设防。
《办法》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逃避整改责任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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