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4月16日电 (张乐跃)高三女生张某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监考老师发现后将其手机收缴,考试结束后,张某惧怕被抓作弊跳楼致残。重庆渝中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中学对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15日,张某在重庆某中学参加语文考试时使用手机,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后,将张某的手机收走。
11时30分考试结束后,张某询问此事如何处理,赖某未明确答复。张某独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等候,后进入教室旁边的教师办公室。
12点30分左右,张某从办公室的窗户跳楼受伤,被送往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治疗。后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张某诉称,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部分监护职责,对面临巨大高考压力的学生应当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监考老师收走手机后,没有立即对此事进行合理处理,从而造成张某在巨大压力和恐惧下选择自杀来逃避,对此学校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张某使用手机并收缴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没有给予心理疏导导致张某跳楼毫无根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往往不能正确面对压力和挫折,学校应当充分认识学生的心理特征,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不良情绪及时进行疏导,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监考老师履行职责收走手机并无不当,但应当对张某被收走手机后可能产生的心理压力有所预见,在张某询问事情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告知其处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导,以避免张某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过于悲观的心理预期。但监考教师收走手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张某独自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等待未知的处理结果,让其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以致做出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学校对可以预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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