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下称《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考试成绩,将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规定》共二十四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规定》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
《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规定》还规定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
《规定》还规定了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相关链接:
两名公务员买违建房成钉子户 阻挠2年被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