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教育部发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接受初等、中等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在中国学校毕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国际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摘要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语,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规定》要求,中国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规定》要求,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际学生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应当同时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