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刘伟和陈虹因感情破裂离婚,女儿小兰由陈虹抚养,刘伟支付抚养费,同时双方将共同财产—位于南岸上新街某小区的一套房子赠给小兰。2011年7月22日,刘伟和陈虹签订了《赠与合同》。由于房子登记在刘伟名下,还有按揭贷款未还完,当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子继续由刘伟居住。去年年初,刘伟支付完该房余下的按揭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看到房子已具备过户的条件,小兰要求父亲将房子过户,但遭到拒绝。4月15日,小兰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讨要赠与房产。庭审中,小兰与父亲对薄公堂,陈虹作为女儿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小兰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判令刘伟协助履行将房屋产权过户转移到其名下的义务。对此,刘伟承认房子是他和陈虹的共同财产,两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属实,但他要求撤销自己那部分的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伟以64.5万元将房子出售给他人,并随即搬离该房子。由于刘伟已将房子出售,小兰只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刘伟将卖房所得款项64.5万元支付给她。
法院审理认为,刘伟和陈虹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子赠与女儿小兰,属于共同赠与行为,系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单方不能任意撤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刘伟向小兰支付卖房所得款项64.5万元。(文中当事人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