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5日消息(记者 任锦雯)14日,省教育厅发布了《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生外,其他未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根据《细则》规定,学生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
未参加中考学生不得录取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生外,其他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我省学生不得办理省内借读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全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分数不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我省学生不得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至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不办理省外借读。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借读,但在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转学。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学生有上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学生学籍予以注销,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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