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试行)》认定的有偿补课行为,包括普通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延长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学校进行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租用场地进行有偿补课的;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为培训机构和个人补习班进行培训策划、宣传与生源介绍、经营管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参与有偿办班补课提供各种帮助与支持;以家长委员会或家长自愿组织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
在职教师凡违反规定进行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学校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最重将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同时,学校作为责任主体,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监管不力、放任、袒护甚至包庇有偿补课行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学校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学校负责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新规还指出,民办学校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办学范围、改变办学层次、类别,违规开办补习班或为违规补课提供场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职能单位没收或清退违规收费、按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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