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民去购买彩票,但彩票店却打不出彩票。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彩票产生的特殊纠纷。
王先生是一位老彩民,曾因购买彩票而多次中奖。2013年年初,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去彩票店购买彩票,选择的是11选5类型的体育彩票,该类彩票10分钟开奖一次,全天开奖82次。王先生采用守号方式以固定的号码购买彩票的最高倍数,从第十一期开始一直买到第五十期,结果均未中奖。到了晚上7点多,王先生带着钱继续购买彩票,但是当王先生将钱支付给彩票店销售员刘某后,却被告知因彩票机限额的问题,该彩票店无法继续打出彩票。刘某将剩下的3万元退给王先生,并约定剩余几千元第二天再支付。十几分钟后,第七十二期开奖出来的号码恰恰就是王先生守的号码,半小时后的第七十五期、第七十九期开出的奖项也均是王先生守的号码。“如果我一直买下去,可以赚几十万!”王先生认定是彩票店销售员刘某的失误导致其无法中奖,且该彩票店属于体彩中心管理,于是愤怒的他将刘某和体彩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票买卖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并不是一种固定的权益。购买的彩票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一种中奖机会,一旦中奖即取得了要求兑奖、取得财产权的现实权利,但是该合同又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王先生在取得刘某返还的3万元后有十几分钟才开出其守号的中奖号码,之后守的号码两次中奖也至少相隔半小时以上,王先生完全有时间去附近的彩票店另行购买,但因王先生自身未购买而未予中奖,故王先生的未中奖与刘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体彩中心仅负责对彩票销售员刘某进行培训、管理,是承担一种行政上的培训、管理责任,与王先生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体彩中心不能作为该案的被告来进行审理。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对体彩中心的起诉,驳回对刘某的诉请。
法官表示,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并按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彩票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一种投资行为,且彩票中奖存在偶然性、不确定性,因此彩民购买彩票应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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