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一名欧姓男子因儿子突发高烧,情急之下在酒后送儿子去了医院。广东高级法院2日披露,中山市第二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欧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1月27日晚上,肇庆市封开县的欧某喝完米酒后在家休息,次日凌晨5点半,发现儿子突发高烧,情急之下,欧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及儿子去医院,行至中山市小榄镇祥丰路与东宁路交汇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去喝早茶的罗某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倒地损坏,罗某受伤。
案发后,欧某的妻子立刻主动报警。经交警鉴定,欧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2mg/100ml,被认定为“醉驾”。与此同时,欧某也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向被害人罗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取得了罗某的原谅。
中山市第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欧某在其妻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欧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还鉴于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轻微,遂判决对欧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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