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8岁的符某仁家住儋州市大成镇农村。一天书都没有读过的符某仁,竟然丧心病狂,将一户村民的未成年女儿多次强暴。现年11岁的被害女童第一次遭受男子性侵时,年龄只有9岁。近日,被告人符某仁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儋州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符某仁在儋州市大成镇某村一处橡胶林看到女童小玲(化名,2003年4月生)独自玩耍,即上前将小玲放倒并脱掉对方衣服,随后强暴了小玲。
同月中旬的中午,符某仁窜到小玲家里,见小玲独自在厨房做家务,符又一次对小玲施暴。2013年7月的一天中午,符某仁将小玲哄骗到村头一处橡胶林第三次施暴。
同年8月13日下午4时许,符某仁伺机潜入小玲家,见小玲独自睡觉,便反顶房门,脱掉小玲衣裤并用手抚摸对方身体,小玲惊醒后,符某仁捂住女童嘴巴,强行与小玲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小玲的父亲回家,符某仁趁机逃脱。
据了解,符某仁每次对小玲施暴后,就给对方五元或十元钱,他还威胁对方不许告知家人。
2013年8月16日,符某仁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儋州市检察院指控符某仁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符某仁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多次,其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据悉,因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法院认为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近日,儋州市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符某仁有期徒刑5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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