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看病发现
手臂竟有断针
据蒋女士描述,儿子李星儿患有自闭症,2005年,李星儿的父亲将其送往元平学校上学。2007年,由于放不下儿子,她辞去工作回到深圳,在元平学校旁一所普通学校找了份工作,白天教书,晚上便陪儿子,“从那之后不久,孩子身体每况愈下,出现了不明原因的血尿,而且越来越严重,我再次辞去工作,带着儿子到处寻医都查不出病因,直到2012年2月。”
2012年2月,四处寻医未果的蒋女士带儿子去深圳市中医院治疗。“医生在给我儿子按摩时,意外发现他左手臂里有异物凸起。拍X光片结果发现手臂里面竟然有一根缝衣针。”蒋女士说,2月20日至2月27日,深圳福田医院医生通过手术将李星儿左手肘关节位置的缝衣针取出,由于缝衣针在其体内已有一段时间,缝衣针锈迹斑斑,断成两截。
让人意外的是,李星儿告诉母亲,凶手是元平学校的朱老师,并且说出了事发时间,即2007年2月28日晚上。蒋女士告诉记者,2005年9月进入元平学校之后,李星儿只是一个自闭症儿童,身体状况良好。2007年1月学期末,李星儿弄烂了食堂的装饰牌,生活老师朱老师对李星儿进行体罚,蒋女士为此向学校投诉朱老师,并要求换生活老师,但学校没有调换。蒋女士怀疑,正是此事导致了对方的报复。
一审判决
现有证据难证老师有罪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被被告朱某某在元平学校学习期间扎针令李星儿受伤的事实,提供了相关的书面证人证言及医院就医期间的病历资料,法院亦依职权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原告的左肘被插入缝衣针的损害结果,有血尿、泌尿系统感染、高烧等病症,但无法证明具体的侵权人、侵权时间、侵权地点等基本侵权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具体的侵权事实。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法院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关于对缝衣针在体内五年与血尿及自闭症加重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因该鉴定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在本案中未予同意其申请。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李星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现场
同意调解但双方谈不拢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两名被上诉人并未到场应诉,仅元平学校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应诉。面对李星儿及其母亲蒋女士的上诉请求,被上诉方表示,希望法院能够维持原审判决,没有别的意见。
蒋女士表示,原审法院存在漏查事实的情况。她说,在一审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朱某某和元平学校的供词与其他证人的证言有出入,请求法官批准对朱某某和李星儿进行测谎。随后,法官向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询问李星儿在2006年至2007年所住宿舍号、朱某某是否其生活老师、何时离职、以何理由离职等几个问题。被上诉人一方表示需要时间查询,将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回复。
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表示同意。但被上诉方表示,实际上,庭前和庭审过程中被上诉方一直积极寻求调解,但由于双方提出的数额差距太大,因此无法达成共识,并在昨日庭审现场再次表示希望上诉方能够接受其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金,但被蒋女士当场拒绝。“我不接受人道主义救助,我只要求赔偿。”蒋女士说。
随后法官单独与双方分别进行了闭庭调解,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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