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8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李云川摄影报道)17日上午,文昌警方在澄迈县老城镇,向“4.10”交通事故遇难学生家长送达遇难学生的人体伤害法医学鉴定意见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公布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琼A20161大型客车制动系统不合格,司机赵才森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4月10日上午8时许,澄迈县老城欣才小学组织500余名学生乘坐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14辆大巴车,从学校出发赴文昌市龙楼镇春游,其中琼A20161的大巴车载43名小学生和3名老师,行驶至文昌市头水线施工路段的东阁镇宝芳村往公坡镇水北村1公里路处,适遇雨天路滑,通过弯道时大巴车未降低速度,致使车辆侧滑向左侧翻至低于路面1.45米的东侧路外,当场导致8名小学生死亡、32名师生受伤(后受伤人数增至34人)的较大交通事故。
文昌警方认定,琼A20161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日期2009年1月6日,车辆所有人为海南航空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性质为非营运。经警方核查,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报告显示,琼A20161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不合格,轮胎合格。
警方《认定书》显示,根据现场勘察、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实:当事人赵才森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施工道路行驶,适遇雨天路滑,通过弯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赵才森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天上午,6名遇难学生家长到场领取了《认定书》并配合警方做了笔录,另有两名遇难学生家长因故未到场领取《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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