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森浩是否该判死刑问题上,要求“杀人偿命”是人情,基于恻隐之心的同情也是人情,而法院要做的就是依法做出契合正义的判决。
据报道,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免死”请求信。请求信认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谅的,应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也不想干扰法院的判决,但是希望能从情理上讲减轻对林森浩的判决”。
针对林森浩的投毒杀人罪行,一些网友认为应当“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当然没什么不可理解。但如果进而愤怒至对“免死”观点大加鞭挞,那未免有些过激,不仅不合乎“尊重不同观点”的言论之理,恐怕也罔顾法理与人情的复杂交织。
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悖逆人情,不容姑息,当依法追责。但在此前提下,复旦学子对同样也是人的林森浩可能面临的死亡,报以“恻隐之心”,本也合乎人情考量。如果挟恨要求“杀人偿命”是人情,那“物伤其类”的恻隐同样也是人情。
事实上,在许多案件上,情与法的纠葛都无法避免。而司法也很难完全摆脱舆论“冲击波”,本质上,“法律无法远离‘看得见的人情’”,但要保证公正,它就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并对芜杂的舆情做到“兼听”而非“偏听”。
说到底,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应偏听一方诉求,而应努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做出契合司法公正的判决。就该案而言,无论是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还是为其求情的,都有其合理成分。而法院方面该做的,是终审时本着少杀慎杀的宽严相济精神,坚持依法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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