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学四年级的女孩小倩(化名)在小饭桌吃饭时,水杯中被别的孩子偷偷掺入花露水,在学校误服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孩子的母亲将小饭桌业主告上法庭。
2013年5月的一天,小倩在小饭桌处吃午饭时与别的孩子发生矛盾,水杯中被偷偷掺入花露水。小倩将水杯带到学校,误服后感觉不对劲,于是告知老师。之后,小倩被母亲带至济南某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2天,其间经过催吐及洗胃处理。
小倩的母亲认为,被告小饭桌业主未尽到照看义务,应担责。小饭桌业主辩称,当天中午小倩一直与母亲在一起,且小饭桌的午餐无毒,水也是小倩在校内喝的。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明确,在孩子就餐期间,小饭桌业主应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即为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小饭桌业主未能履行对小倩的安全保护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门诊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00余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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