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因犯罪两次入狱,但赵钢依旧不愿罢手,他转换偷盗方式,专门潜进学生宿舍,以找人为名进行行窃。昨日,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赵钢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赵钢三十出头,平凉市人。因长期没有固定工作,又不愿出力赚钱,遂想到以盗窃为生。在与同样没有固定工作的倪某(在逃)进行一番商定后,决定从刚开学的学生入手,去学生宿舍盗窃。一番协商后,二人在2013年9月13日14时许,来到兰州石化学院学生公寓,在宿舍楼里转悠时,发现哪间宿舍门半开,就以找人的名义看宿舍内是否有学生,然后倪某偷偷溜进宿舍偷窃,由赵钢在门口放风。就这样,二人在短短一个月时间作案四起,盗得手机7部,变卖后二人均分挥霍。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赵钢于2005年因抢劫罪被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因盗窃罪被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赵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趁石化学院学生宿舍无人之机,入室盗窃学生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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